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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3月6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甘肃省气象局关于印发2023年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甘气发〔2023〕24号

                                                                                                各地(市、州、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2023年甘肃省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已经省气象局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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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甘肃省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气象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高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满意度,提升气象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气办发〔2015〕43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气象行政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简政放权要求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标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监管对象负担,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四)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进一步完善“省局监督、市局为主、县局配合”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实现省市县气象部门上下协同监管。

    三、工作任务

    (一)防雷重点单位管理。

    检查对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检查内容: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检查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检查时间:4月、9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

    (二)防雷检测机构管理。

    检查对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机构。

    检查内容: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检查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检查时间:5月、10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法规处。

    (三)升放气球管理。

    检查对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机构。

    检查内容: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活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是否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升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检查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检查时间:6月、11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

    (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

    检查对象:对外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机构。

    检查内容:是否存在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是否存在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的;是否存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是否存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是否存在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存在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是否存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的。

检查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检查时间:7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减灾处。

(五)气象技术装备管理。

检查对象: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机构。

检查内容: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是否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

检查依据:《气象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

检查时间:7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观测处。

(六)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管理。

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是否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是否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是否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是否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

检查依据:《气象法》《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检查时间:7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观测处。

(七)气象资料管理。

检查对象:使用气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是否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是否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是否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是否有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是否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是否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是否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是否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检查依据:《气象法》《甘肃省气象条例》《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检查时间:8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观测处。

(八)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

检查对象: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检查内容: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未经同意单方面传输涉外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是否经监督检查;是否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是否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是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是否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是否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是否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是否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

检查依据:《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

检查时间:8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气象局,观测处。

(九)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检查对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检查内容:是否具备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作业设备;是否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是否未备案;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无关活动;

检查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甘政令第90号2012年)。  

检查时间:3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减灾处。

(十)气候可行性论证。

检查对象: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单位。 

检查内容:是否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是否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检查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检查时间:8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科技处。

(十一)气象行业管理。

检查对象:行业气象台站。

检查内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是否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是否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是否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检查依据:《气象法》《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

检查时间:8月。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区、市)气象局,观测处。

四、组织实施

(一)检查方式

1.双随机抽查。建立健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双随机抽查检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频次一般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2.联合检查。与应急、市监、工信等部门联合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同步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

3.专项检查。针对气象行政管理领域相关突发事件,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者特定时期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

4.暗查暗访。对于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形式

1.现场检查。到被检查单位或者活动现场开展检查,可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勘现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查。

2.资料核查。对被检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核查。

3.抽查抽检。对被检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抽检;对相关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抽查。

(三)检查程序

1.成立检查组。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形式和检查区域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2.提前告知。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检查留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作出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合同、资料等,实现责任可追溯。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责令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资料归档。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与检查相关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具体流程见附件1)

    (四)结果应用

各单位要将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省局备案,同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用信息采集系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等相关平台、系统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检查将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要报省局备案。

(二)强化执法监督。省、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年实地监督不少于一次(省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重点监督名单见附件2)。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台账、召开座谈会、走访管理相对人、明查暗访、随同执法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评估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办理情况。

(三)做好工作总结。各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分析制度,及时总结和宣传行政执法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12月1日前将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