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酒泉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 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酒泉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印发《酒泉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26年7月28日经五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气候资源保护开发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办法》立足酒泉丰富风光、云水资源与独特气象景观资源,锚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目标,以法治手段推动气候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共进。《办法》明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原则,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发展实际构建治理体系。同时明确各级政府统筹主导、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指导、各行业部门分工履职的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形成多部门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
《办法》要求健全气候资源全链条规范化管理制度,统一气候探测设施建设、数据运维、信息汇交等行业标准,常态化发布年度气候公报,严格落实重大工程、区域开发、清洁能源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同步推进气候适应型、海绵型、韧性城市建设,多措并举筑牢区域气候生态安全屏障,夯实气候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基础。
《办法》聚焦新能源、特色农业、气象文旅、人工影响天气、低空经济、气候大数据六大核心领域,细化配套扶持举措,通过制度化规范盘活本地优质气候资源,推动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实现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与产业升级双向赋能、协同增效。
此次《办法》落地实施,进一步健全全市气候资源保护开发法治体系,推动本地气候资源生态优势加速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为酒泉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拟稿:苏子航,审核:訾瑞渊,发布:苏子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