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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7 15:00    选择字号:T|T

62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甘肃省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防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8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保持了《气象条例》和《防御条例》原有章节不变,对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并适当增加条款。

《气象条例》修订内容涵盖工作方针、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有关行政职能、明确气象主管机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职责、强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等内容。

其中,重点修订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工作方针,明确气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方针,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重要论断写入《气象条例》,此举在全国气象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呈现。

《气象条例》增加了应当严密监测的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在“干旱、冰雹、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的基础上,增加“低温、高温、雷电、干热风”。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有关行政职能方面,取消“从事气象科技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和“气象信息费”收费项目,调整、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的政府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

同时,《气象条例》明确了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的定位、气象主管机构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和强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将雷达、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范围扩大和规范为“在天气、气候、自然灾害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对所需经费进行了明确。此外,《条例》还对部分表述和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

《气象条例》的修订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深化“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后的现实工作和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将为我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遵循和政策保障,进一步规范了气象工作,发展气象事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防御条例》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

在总则中对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律适用衔接上位法作出规定;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概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将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纳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原则,并对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名称和管理职责予以规范明确。

在防御规划章节中,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的事项作补充完善,增加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在监测预警章节中,完善了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互联网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单位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职责。

在灾害预防章节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上位法要求,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表述,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技术标准、日常维护责任,以及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等;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将气象因素纳入安全风险评估,主动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活动安全等内容。

在灾害应急章节中主要对政府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职责,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协助等义务作出规定,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具体情形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处罚规定作删减;对部分条款作补充完善,对部分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作了调整。

《防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朱励于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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