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雷减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8 19:05    选择字号:T|T

各有关单位,各地(市、州、区)气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为有效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产发展和生命安全,现将2024年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各有关单位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生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层层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职责,全面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专兼职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定期实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提升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快推进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传递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御,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要广泛开展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全民的防雷减灾意识和防雷避险能力。

各有关单位,尤其涉及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单位要建立科学完善的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系统,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基层生产一线。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雷电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政府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三、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独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不得投入使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切实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四、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

(一)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在甘肃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业,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四)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我省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提前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主动接受检测工作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五、强化防雷安全监管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报预警、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监督检测、防雷科普宣传等,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牵头组织住建、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防雷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安委会成员单位作用,加强与应急部门的协作配合,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强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相关设计审核同意、施工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等违法行为,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气象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甘肃省防雷减灾工作相关联系方式

(一)甘肃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举报电话:0931-2402458

(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服务中心防雷技术咨询、雷电灾害上报电话:0931-2402645

(三)在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查询地址(甘肃省气象局门户网站):http://gs.cm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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