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审批规程
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审批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审批工作(以下简称“资质审批”),依据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资质审批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资质审批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资质审批包括受理、评审、公示、认定等环节。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受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申请,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第六条 受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评委会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评委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二)熟悉防雷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者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者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委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九条 评委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纪律,填写评委会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委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委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本人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 评委会应当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
(三)对评委会组成、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被评审单位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窗口报送或者网上提交方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提交要求见《申请受理材料对照表》(附表2)。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核。
(一)对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
(三)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受理通过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人员对核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现场核查以及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现场考核由评委会委派两人以上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附表3)对申请单位开展考核并如实填写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对现场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包括对申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
第十八条 理论考核为理论知识笔试。具体要求如下:
(一)理论考核采取集中、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达标60分,不设补考。考核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技术相关知识等。
(二)申请单位符合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理论考核。技术负责人理论考核不达标的,申请单位可以终止现场考核。
(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理论考核成绩达标的,成绩在两年内同一等级资质评审中有效。
(四)考核小组在理论考核现场拆封试卷,试卷批阅结束后立即封装,严禁参加考试人员将试卷带离考场。考核小组对理论考核和试卷批阅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技术能力考核要求申请单位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申请乙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分别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考核小组依照《QX/T 646-202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现场操作考核规范》实施技术能力考核。
第二十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合并、分立和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单位,若专业技术人员发生过变更,其变更后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附表4)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一)评委会主任委员宣读评审纪律,讲解评审条件、评审规则等。
(二)现场核查人员和现场考核小组分别汇报现场核查情况和现场考核情况。
(三)评委会对全部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现场考核记录进行审查。
(四)评审委员对评审表中项目内容有疑问的,应当提交评委会讨论确定。
(五)评审委员应当对评审表中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评审不通过:有一个以上带**号项不符合的;有两个以上带*号项不符合的;有一个带*号项不符合同时有三个以上无*项不符合的;有六个以上无*项不符合的。评审委员完成评审后签名确认。
(六)评委会对评审表进行汇总,讨论形成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评审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意见表》(附表5)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提交省气象主管机构。
(八)评审活动现场做好音像记录并存档,存档期为五年。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加盖公章,个人意见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依法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评审材料等进行法制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通过资质认定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未通过资质认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依法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以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甘肃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审批规程》(气办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附表:1.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流程图
2.申请受理材料对照表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考核记录表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表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意见表
甘肃省气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审批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