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6 09:57    选择字号:T|T


省雷装置检测质考核管理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范我省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提升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技术标准的规定,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质量考核及监督管理。(以下分别简称“资质单位”和“质量考核”)

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量考核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质量考核不少于应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三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要求

第五条  质量考核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市(州)、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当具有独立法人格,具开展量考核的能力,与被考核位无直接利害关系,能独立、公正开展量考核,并接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督管理。

第七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质量考核:

(一)根据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质量考核计划,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

(二)组建考核组,制定质量考核方案;

(三)考核组实施质量考核,编制质量考核报告;

(四)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公布考核结果,相关资料归档。

第八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建质量考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依法履职,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具有雷电防护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考核组由雷电防护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考核组实组长负责制,组长为第一任人。考核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考核:

(一)与被考核资质单位无利害关系;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

(三)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考核对象和考核工作相关信息内容保密;

(四)按要求编制并提交质量考核报告,并对所出具的考核结论负责。

第十条  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可使用影像设备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考核组应当对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被考核单位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进行复印,并有权要求被考核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资料加盖公章、被考核单位有关人员在考核笔录上签字捺印,以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资质单当配合开展量考核,按照考核组要求提供考核料,并提供料的真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外在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应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及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义务,并按本办法规定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申请表》(附表1),主动配合考核组开展质量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内有效的相关国家规范及标准;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是否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检测依据及标准是否有效、检测方法是否正确、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结论是否正确;

(四)涉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

资料检查,是对所考核项目的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仪器仪表使用记录等进行书面检查。项目验证,是被考核资质单位对所检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要素(参数)进行现场复核检测和验证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组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每个资质单位年内已完成检测项目开展考核。每个资质单位的抽检项目数最多不超过十个,且不少于两个,其中按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项目数应不少于抽检项目数的50%。完成检测项目少于两个的应当全数考核,均采用项目验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考核组可通过现场核验、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验证过程中发现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及其附属物发生变动的,考核组应向受检单位核实变动时间和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未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应向考核组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判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组对照考核依据,按照《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表》(附表2)考核内容开展考核,形成《雷电防护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附表3)。

第二十一条  质量考核完成后,考核组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4,以下简称“考核汇总表”),并将考核汇总表、抽检项目资料(复印件,加盖被考核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上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判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

总体合格率达到或超过90%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总体合格率达到或超过60%、未达到90%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总体合格率未超过60%的,考核结果为“严重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总体合格率计算方式: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的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项目数量/抽检项目总数量。

第二十四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一)未如、完整提供量考核料的;

(二)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质量考核、拒绝接受质量考核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中规定的A类要素不合格的。


第五章  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考核结果审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所认定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结果,应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证明材料。逾期不申诉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在核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资质单位限期一个月内完成整改;考核为严重不合格的资质单位限期二个月内完成整改。被考核单位将整改情况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对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资质单位可进行约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资质单位整改情况,作出整改理意

第三十条  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将资质单位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动管理、联合惩戒。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对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和资质延续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考核方案、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三条  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资质单位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在质量考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附表: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质量考核申请表

2.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表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甘气规发〔2022〕1号 甘肃省气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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